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处理职工死亡后的相关待遇,其发放标准和方式各地区有所不同,一般根据职工死亡性质和所在单位确定。其中,丧葬补助费由各地区自行确定,一次性抚恤金因病死亡的为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因公牺牲与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分别为牺牲时的20个月和40个月的工资额。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则根据遗属生活困难的程度,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1)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3)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公务员丧葬补助费的标准是多少?
公务员的丧葬补助费标准根据各地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丧葬补助费的金额通常为死者生前月工资的一定比例,例如40%-60%。此外,一些地方还可能提供丧葬费的额外补贴,如一次性丧葬费等。需要注意的是,丧葬补助费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当地的规定来确定。
总之,在我国,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是丧葬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金额通常根据死者生前的工资、地区标准和遗属的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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