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纪委交代能否认定自首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纪委已经掌握了有关事实和证据,对被查处人采取调查措施后,被查处人在向其出示有关证据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是不能认定为自首的。
一、自动投案自首是什么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做出了相关规定。投案自首就是罪犯犯罪后自动投案的时间。审理时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
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
三、自首之后又翻供会如何处理
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当事人翻供的态度足以降低对其从宽处罚的幅度。如因被告人翻供而妨害破案或审判的,说明其投案自首的价值还没有实现,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准自首。
一般自首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刑法总则中规定的对一切犯罪共同适用的自首。主要特点是:
(1)由刑法总则规定。
(2)对于一切犯罪均适用。各国刑事立法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多是一般自首。中国刑法规定的自首,是一般自首。
“准自首”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细化了认定情形,包括: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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