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法债权人遇到了债务人怠于行使自身所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项债权密切相关的从属权利,从而严重影响到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有效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对相对人进行索取此类权益的行使。
这项规定明确揭示了这样的事实,即:
如果债务人不幸离世,那么债权人不仅可以依法继续享有对债务人剩余债权的追索权,而且还能够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相关权利,以便通过这种方式来清偿债务人尚未偿还的债务。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其所能涉及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对于行使代位权所需支付的必要费用,则应由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如果相对人对债务人持有异议或者抗辩,他们也有权向债权人提出相应的主张。
因此,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债权人确实可以通过代位的方式来清偿债务,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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