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押财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强制执行的财产。(二)当事人使用质押担保,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有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转让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押的费用。(四)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质权的实现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质物转换、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主要债权。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包括主债权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利息债权。
2。兴趣。利息是指抵押物履行时,主债权已经清偿的全部利息。利益可以依法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过多的利益不能违反法律,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
3。违约赔偿金。违约金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依照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数额。
4。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务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5。质物保管费是指质权人在保管质物期间支付的费用。例如,必要的维持质押物的成本,以及提高质押物(如动物)的成本。
6。实现质押的成本是指实现质押所需的全部成本。例如,质押估值成本、质押拍卖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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