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流向和批捕后到判决前的羁押地点以及补充侦查的相关规定。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需经过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才能采取。在批捕后,犯罪嫌疑人应在两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或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若补充侦查超过两次仍未向法院起诉,则应变更强制措施。
在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不一定会被送到监狱羁押,实际上他们被送往看守所。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判刑,是否犯罪,均要有法院通过审判来定论。犯罪嫌疑人在批捕以后到判决之前都在看守所羁押,批准逮捕是在案件经过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而对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批捕以后,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超过两次还没有向法院起诉的,应该变更强制措施。
3. 【疑问】看守所与监狱的区别及批捕后处理
看守所和监狱是两种不同的监狱形式。看守所是负责羁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而监狱是负责羁押被定罪服刑的罪犯的机关。在批捕后处理方面,看守所和监狱的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对于被定罪服刑的罪犯,监狱可以依法暂缓刑罚执行,并安排进行劳动改造。
此外,看守所和监狱在管理上也存在一些差异。看守所的管理相对较为严格,对被羁押人员的管理更加细致,而监狱的管理则相对较为宽松,对被羁押人员的管理更加粗放。
综上所述,看守所和监狱在管理方式、羁押对象和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在批捕后处理方面,看守所和监狱也有各自的特点。因此,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定罪服刑的罪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监狱或看守所进行羁押。
总之,在逮捕期间,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羁押,而非监狱。看守所负责羁押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监狱负责羁押被定罪服刑的罪犯。两者在管理方式、羁押对象和处理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监狱或看守所进行羁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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