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了法人是永远被拉入黑名单吗
国内法律对企业倒闭导致的法人进入信用不良名单系在具体情况下依法妥善处之。
若破产法人在法院裁决之后仍未能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其将可能面临被纳入信用记录不良者名单的困境。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异议处理办法》的规定,此类被执行人需尤其关注避免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产生诸如妨碍司法执行、公然反抗以及刻意回避执行等不利因素,以防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颇为关键的是,企业破产后,所有债务皆应由公司资产全数担负。
对于股东及其伴侣,他们无需为破产后尚未偿还的债务负责,除非在此过程中,该股东曾为公司的负债提供过担保,抑或是私自挪用或转走公司资金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不履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不诚实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伪造证据、使用暴力;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
(三)违反财产申报制度;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秩序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六)拒绝与其他有能力的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的,其义务由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
二、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债权怎么处理
在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可向债务人索要欠款或让保证人负责还款。
针对有担保物或保证人的债务,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有权从担保物中获得赔偿;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偿还债务。
不过需注意,若保证人仅负一般保证责任,则需待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资产被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还债才能找保证人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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