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不是全部都要交税的,一般需要汇缴的情况为纳税年度内预先交纳的税额低于应该交纳的税额。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是需要补税却不补的或者是伪造虚假的税费票据,导致比正常的税收少,就是偷税,税务机构需依法追征税款的。除了追缴应该交纳的税款之外,还要处以0.5到5倍的罚款和加收每日税款的滞纳金。
企业筹建期间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用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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