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核准。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还应当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显著标明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同时,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要求应当真实,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禁止生产或者进口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因此,如果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不符合上述要求,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其内容不得超过说明书的范围,且不得印有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文字表述应当科学、规范、准确。非处方药说明书应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表述,以便患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药品说明书和标签应显著标明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且内容要求应当真实,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不符合规定,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
第三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核准。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第四条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药品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最小包装必须附有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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