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专毕业必须要就业协议吗
针对关于未签署就业协议所引发的潜在风险及法律规制方面问题,可依据现行政策法规进行深入剖析。
据了解,未签署就业协议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用人单位还无法确定毕业生提供的个人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因此有可能拒绝录用;其次,这将严重影响到毕业生未来就业状况的发展。
实际上,就业协议的举足轻重之处在于它能够保证毕业生在毕业时提交的全部信息具有极高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三方协议是就业协议吗
三方协议与就业协议乃是两种迥异的观念,两者在众多大学毕业生就业流程中所发挥出的作用及重要性亦各不相同。
首先,三方协议是三方分别为大学生本人、雇佣公司以及高校,围绕着大学生就业事宜所签署的书面合约,通过明确定义各方在这其中的权益以及各自的责任,从而成功地解决了许多诸如户口迁移、档案转递、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一系列普遍性的困扰问题。
反之,就业协议则是指那些在正规高等教育机构完成学业的学生们与意向雇主在正式建立劳动人事关系之前,在经过充分的相互选择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确立双方就业关系并明确各自的权益以及相应的责任,进而达成的书面文件。
此协议对雇主而言,意义在于验证求职者个人信息的真实可靠性以及足以证明其接纳该求职者进入公司;对于学校来说,它成为开展毕业生就业管理、制定就业方案以及协助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相关事务的坚实基础。
此外,虽然两者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仍存在一些微小的差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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