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一般情形下,召开股东会通知股东应提前提前十五日、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通知如何送达有效?
根据约定送达方式送达。如股东明确约定不接受电子送达,即使公司采取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股东也可主张未收到股东会通知。如无约定,可根据以往股东会通知的送达惯例送达,现实中主要采取的通知方式有:专人书面送达、电话通知、数据电文通知(含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邮递送达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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