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一两名歌词会不会侵犯著作权,要依据使用的目的而定,如果只是引用的,是不会侵犯著作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一、在演唱会收录他人演唱歌曲会构成侵权吗
在演唱会上,粉丝们在听到自己喜欢的歌星唱歌时,总会忍不住想把现场的歌声录下来,有的是为了自己以后慢慢回味,有是为了向朋友们炫耀传播,甚至有的分享到网上来求点击量,但演唱会的音乐本身是一份作品,在演唱会收录他人演唱歌曲,可能就在不经意间侵犯了演唱者的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演唱者作为表演者中的一部分,他们也享有对自己演唱歌曲的表演者权利。
依规定,演唱者作为表演者享有以下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3、现场直播权,即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复制发行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的权利,并获得报酬;
6、信息网络直播权,即许可他人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因此,一般来说,在演唱会收录他人演唱歌曲,没有经过演唱者的同意,是不能用手机、录音机等设备收录的,否则将会侵犯演唱者的现场直播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权,私自录制后放到网上分享,甚至还可能侵犯演唱者未经许可他人不能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权利。
二、唱他人歌曲不侵权的情况
对于演唱会的音乐作品而言,有时候在合理的范围内收录他人演唱歌曲是可以被法律所允许的,此时不构成侵权,具体如下:
1、获得演唱者自身同意的前提下,是可以在演唱会现场录用歌曲的。比如演唱者在开演唱前和开场时已经有作声明,可以使用电子设备收录歌曲。
2、收录歌曲不做他用,只是为了供个人欣赏的,这属于《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的第一款情形。
3、该演唱会是一场免费他人已经唱过歌曲的表演,没有向公众索要门票等费用,也没有要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此时收录歌曲也属于《著作权法》的第二十二条合理使用的第一款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免费的演唱会并不一定等于慈善义演,慈善义演仅不对公众收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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