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共同危险行为
时间:2023-04-30 20:31:00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也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是指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某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无法确认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在古罗马中即有萌芽。在罗马共和国末期,为了确保公共集会场所和交通道路的的安全,遂创设出流出投下物诉权,规定在共同住宅中,全体居民对于流出投下物致人损害,与真正加害人不明时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如何认定共同危险行为

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2、行为在性质上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进行判断。

3、一般而言,危险行为之间应具有时空的一致性,但具体到个案,各行为人的行为,虽不在同时、同地发生,但数个行为人都有可能是侵害行为人,却无法确定到底谁是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下,法律也有必要推定行为人全体为共同危险行为人。

4、从行为存在的时间看,在损害发生时,行为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此时不论行为本身是否依然存在,只要其造成的危险仍然存在,这种行为都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5、从行为的指向看,一般情况下,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但也不排除特定情形下数人的行为偶然巧合共同指向特定的目标。但应注意此时一人或数人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且无意思联络

三、共同危险行为责任特征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无法确定为加害人,更无法判明过错轻重,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推定全体被告都是直接加害人,而且共同危险行为人在实际共同危险行为中,致人损害的概率相等,由于其责任的不可分割性,所以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一般是平分担的,各人以相等的份额对损害结果负责,在等额的基础上实行连带责任。其中一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了超出自己份额以外的责任后,有权向未承担责任的其他义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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