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定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二)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三)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四)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二、共同危险行为所造成的责任怎么分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果是俩个人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若不能分清楚对应造成损害的具体范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侵权还有哪些规定
(一)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三)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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