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受援人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法律援助受援人有的义务和责任如下:
1.遵守法律规定,按法律援助协议的规定和法律援助承办人员进行必要的合作;
2.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二、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哪些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从前面的介绍可以看出,国家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群众也请得起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代理人、打得起官司,因此,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获得法律援助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自身经济状况比较困难的材料。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不提供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主要是一些能够证明案情的材料。目前阶段,法律援助还不能覆盖困难群众的全部法律需求,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主要是一些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所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范围,法律援助机构将根据所提供的材料作出判断。
三、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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