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纠纷的原因
时间:2023-05-08 11:12:31 2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农民宅基地私有化的思想遗存了几千年,农耕社会对土地的依恋深深地积淀在农民意识的深处。虽然我国已经将农民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纳入集体所有制,但在农民的内心深处,他们仍然把宅基地视为私有财产,一旦发现自己的宅基地被他人占用,他们就把宅基地视为自己的居住地和生活场所,他们将通过维护自己的宅基地权利来“战斗”以维持自己的社会地位。因此,村民在建房时,寸土必争,互不让步,引发纠纷。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和政府逐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涉农政策逐步向农民利益倾斜。因此,长期以来,农村土地增值成为必然。

近年来,中国对农业和农民的重视和支持达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水平。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郊区农村土地开发日趋活跃。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效益显著提高,利润成倍增长。土地收益带来的诱惑是巨大的。随着新形势的变化,农民对土地渴望的增加成为纠纷产生的真正原因,土地效率的提高成为土地纠纷增多的主要原因。目前,城市化进程正在加快。在城市大规模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农村房屋需要拆迁,一些土地需要征用。政府将为被拆迁户修建安置房,对失地农民给予土地补偿,使价值不大的农村土地翻一番。面对诱人的经济利益,一些过去不太明显的纠纷浮出水面,而另一些则开始考虑别人的宅基地,引发纠纷。三。乡镇土地规划管理不到位。然而,由于没有按照规划方案对农民建房行为进行监督,使得农民建房更加随意。抬高房屋基底、改变房屋座位方向,影响排水和出入的现象比较严重,引发纠纷。一些村庄的宅基地建设规划混乱。有些村庄虽然有规划,但流于形式。一些乡镇土地管理部门重审批,轻监管。少数乡镇干部缺乏责任感,对乱占、滥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推诿拖延,引发纠纷。少数干部违规审批宅基地,引发纠纷。由于历史原因,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政策一直处于变幻莫测的不稳定状态。在短短的60多年时间里,它经历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大阶段。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第一次是1950年颁发的土地和房地产权属证书。由于当时测量人员文化程度较低,土地、房地产权属证书填写不规范,宅基地界限不清,为以后的权属纠纷埋下隐患。第二次是在1986年。根据当时的政策,我们准备在农村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当时,县政府下发文件,规定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和发放临时宅基地使用证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各村组织为村里的农民发放使用证。但大多在实施过程中制定了自己的标准,有的根据农民实际使用面积测算;有的填写使用证不规范,且四至长宽尺寸与农民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不一致;一些村落管理不合格的宅基地证书,失去了农民手中,随意填满了农民,造成了诸多纠纷。

第三次是1992年,中央下发了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禁止向农民收取土地使用费。在这个过程中,这项工作被迫停止。只有部分村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大部分村只颁发了部分使用证。因此,这项工作开展得不彻底,导致同一问题一个相邻农户拿到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另一个没有拿到,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土地管理法》确定了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处理宅基地纠纷案件,但因为处理宅基地纠纷案件需要资金,法律没有规定收费。因此,县乡政府不愿意接受。有的地方由国土部门办理,有的由信访办办理,甚至有的乡镇由社会闲散人员办理。处理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增加了处理难度,引发新的纠纷。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一体化,农村居民收入水平显著提高,许多人从温饱时代进入了享受时代,对住房的要求从有房住转变为舒适宽敞的居住,他们盖了新房子,一栋栋栋西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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