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如何放弃房子的所有权
民法典规定,房屋的物权以登记为准,所以房屋所有人放弃房屋产权的,可以通过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就会转移放弃房屋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如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一)一般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区房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经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复审、核准后会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区的房管局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二)军队、涉外房屋及已购公房的变更登记程序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规定提交的资料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提出申请。
2、审核制证。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进行现场调查,对满足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核准签发房屋权属证书。
3、交费领证。申请人或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交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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