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现有的这套住房是2001年商业货款,月还款额是415元,我想把我和我先生的公积金取出来,提前还一部分款,请问同时动用两个人的公积金多取一点,最高能取多少?
答:当年未提取公积金的,可以提取。
来源:福州住房公积金网
温州公积金提前还贷办理的法律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
第九条“管理中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积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职工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经管理中心批准后,由申请人到委托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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