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将能够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金额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或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将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准标准为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为2.5万元。
如果该工伤职工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将能够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该金额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如果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或者在工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则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为2.5万元。
如 果 工 伤 职 工 与 用 人 单 位 解 除 或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能 获 得 哪 些 一 次 性 工 伤 补 助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能获得一次性工伤补助。根据该条例,一次性工伤补助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因此,工伤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获得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差额作为一次性工伤补助。
工伤职工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获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金额标准可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20%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并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的调整,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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