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认定。
对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如果双方已结婚多年,且对该土地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可以比照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的规定经过八年,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所涉知识产权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并不是讲知识产权中的所有权利夫妻都能够共同享有。没有付出智力劳动的一方当事人在分割财产时只能享有分割依该知识产权所得的实际财产的权利。而对于其他诸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表演权等权利,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
(三)对一方进行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得的财产和分居期间所得财产、收益的认定。
一方进行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得的财产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以下几个方面,工资以及奖金;生产以及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的投资取得的收益;夫妻之间实际取得的财物,或者应该要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并且要安置补偿费;夫妻一方名下的债券以及投资基金的份额。《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六条已不再适用,即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视为自己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若无其他约定,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
如果父母只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房款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婚后由夫妻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产判给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因房价上涨所产生的增值部分,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同理,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名下,则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在婚后父母部分出资,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下,不论房产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出资人有证据证明该出资仅仅为自己子女赠与借贷,否则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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