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后,车辆需要过户的,应该由被执行人负责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执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车辆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庭工作职责
1、依法执行本院一审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它应由本院执行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文书。
2、加强调查研究,分析执行工作中的新情况,解决执行工作的新问题。
3、规范执行工作,严格执行管理,严肃执行监督,讲求执行艺术,研究执行方法,保障执行工作依法、有序、廉洁、公正的运行。
4、围绕执行案件,开展法制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注重执行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加强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
6、监督和指导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
7、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n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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