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股东的姓名必须记载在公司文件中(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章程等)。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同时,公司必须保存股东名册。因此,公司全体股东有权分割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股权是股东出资的依据和证明,也是股东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在实践中,许多公司不向中小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也不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中小股东。因此,当出现纠纷时,中小股东的权利分割无法得到充分的维护。根据法律规定,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分立,本文提出了以下策略:1。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要求公司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其出资情况。
3。及时打印/复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章程和所有投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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