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人员原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3、领取办法:失业保险金由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一、重新就业的;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的;三、应征服兵役的;四、考入中等以上专科学校的;五、移居境外的;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七、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九、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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