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条约继承包括有约定的和无约定的继承,有约定的继承按照约定即可,没有约定的又包括两个方面:
(1)应当继承,主要至非人身性条约继承,它主要与领土有关的条约;
(2)不应继承,包括人身条约和政治性的条约。
二、条约继承的实质是什么
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但这并不排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来决定或解决条约的继承问题。
不同的领土变更情况,条约继承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1)国家合并时,对于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
(2)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原来对于被继承国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
(3)对于领土部分转移的情况,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
(4)由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的条约继承,采取特殊的规则:其对被继承国的条约是否继承,原则上可以自主地决定。
三、继承的规则是什么
1、条约事项的继承
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密切相关的条约,一般不发生继承。非人身条约:一般是继承的。
2、条约外事项的继承:
财产的继承: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一般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所涉领土密切关系来确立是否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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