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之明确规定,离婚之时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益问题,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则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及遵循对未成年人最为有利的原则进行裁判裁定。
详述如下:如若孩子已年满八周岁,那么法院在作出裁决之前,还需充分考虑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而对于年龄尚未达到两周岁的孩子,原则上应由其母亲亲自抚养照料;
若孩子已经超过两周岁,但不足以到达八周岁,那么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将会综合全面地衡量父母双方的经济实力、抚养教育能力与生活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同时更加重视孩子的确实需求,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
最后,倘若孩子已年满八周岁,法院则应当倾听其心声,结合以上各项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由此可见,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女方若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将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对其请求予以审慎评估与判断。
假如女方能提供有力确实据,证明自己具备更为优越的抚养条件,且此举恰恰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那么法院很有可能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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