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法律知识你知道多少
时间:2023-04-22 02:28:48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应列机动车驾驶员、机动车所有人一方为被告。如机动车驾驶员系从事雇佣劳动或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列其雇主或单位为被告。

二、道路交通事故中应提供哪些基本材料?

答:一般需提供被告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信息、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上述信息可从交警的事故处理部门中查询、调取)。如有条件知悉肇事车辆方投保强制责任保险或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信息的,也应一并调取。

三、道路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伤残等级及营养、误工、护理期限?

答: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可申请交警部门开具委托书。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伤残及“三期”情况作出鉴定。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对精神损害等级程度作出鉴定,申请鉴定时可一并提出。

四、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与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答: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顺利理赔,受害人选择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可以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受害人未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一般宜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五、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诉求法律规定以外的合理费用,如何处理?

答:道路交通事故中,可诉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最高院司法解释精神和司法实践经验,对由事故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规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

如当事人请求受损交通工具修理期间另行租车费用的,可以从未发生交通事故前,当事人使用车辆是否必要、合理(如其是否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使用车辆的目的、车辆的用途、是否已支出租车费用等为标准)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发生另行租车的损失。若当事人确需另行租车,且有租车事实,就其租车发生的损失的赔偿标准应参照租赁公司出租一般普通型车辆的费用,赔偿的期间应等同或短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车辆修复完毕从修理厂提取之日止的期间。

当事人请求赔偿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等)的,若该费用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可予支持。

六、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答:有三种:

(1)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2)交警部门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调解,通过签署调解协议书等形式解决;

(3)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当事人未提供因误工而实际减少的收入证明,对其误工费用是否应予以支持?

答:当事人未提供误工证明,往往存在相应的客观原因,如用工单位出于利益关系还原出具相关证明等。如经释明,当事人仍未就其误工减少的收入提供相应证据的,可视为其就诉请举证不能,不能按其诉请支持其误工损失。但是如当事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具体从事的行业的,可依照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用;如当事人既不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具体行业的,可比照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等人员,按照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其误工费用。

八、不同残疾辅助用具配制机构生产的相同型号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均为普及型)价格悬殊,应据何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答:求偿的残疾辅助器具需符合为受害人所必需,对受害人的功能确实起补充作用,且该用具系恢复功能性用具,并能维持基本生活要求(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等标准。对于原告起诉时已经安装的残疾辅助器具,可依其已实际支付的费用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尚未安装的残疾辅助器具或者虽已安装但今后需要更换的残疾辅助器具,应据具体案情依法向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机构询价,该询价结论经依法质证后可作为确定相关赔偿数额的依据。

九、赔偿权利人为外籍人或港、澳、台同胞,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依何标准计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于填平受害人损失的考虑,规定在赔偿权利人确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尚属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方面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按解释中确定的原则进行处理,由于我国的赔偿义务人负担能力有限,即使考虑其经济能力,也可能出现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赔偿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实际保护的情形,也会使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故在确定赔偿标准时,仍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为宜。

十、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主体?

答: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包括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是否属于挂靠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双方的约定、机动车的投保人、机动车的实际受益人,以被挂靠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范围等因素综合判断,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挂靠人追偿。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责任,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各自过错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十一、保留所有权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答:汽车销售公司以保留所有权方式,由买方分期付款购买机动车,买受人占有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亦应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怎么办?

答: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怎么办?

答:机动车在送修理、委托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承修人、保管人驾驶车辆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承修人、保管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用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答:机动车驾驶员执行职务或者从事雇用活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员从事雇用活动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机动车驾驶员追偿。

十五、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怎么办?

答:盗用、冒用他人身份证取得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由盗用人、冒用人承担赔偿责任,销售方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六、机动车借用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答: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七、机动车买卖完成后未办理过户登记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答: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或酿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责任如何承担?

答:除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事故,包括无证驾驶或酿酒驾驶等情形,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加害人追偿。

在保险公司理赔前,加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要求保险公司就此部分予以理赔的,不予支持。

十九、两车或多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双方或多方均有过错,一方或多方车内人员主张损害赔偿如何处理?

答: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造成一方或多方车内人员损害,车内人员以合同关系主张赔偿的,由合同相对方先行承担责任。

车内人员以侵权关系主张赔偿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各责任方应对车内人员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车内人员与本车一方存在配偶关系或车内人员系本车一方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各方要求扣除本车一方根据责任大小应承担份额的,可以支持。

二十、有挂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强制责任保险如何处理?

答:虽然根据规定有挂车的机动车本车和挂车应当分别投保交强险,但在行驶中,机动车本车与挂车事实上仍为一车,故当有挂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就其承保的两份交强险承担理赔责任。

二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赔偿顺序如何确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0月16日给安徽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已经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由请求权人自己选择。请求权人自己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故请求权人选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可以支持。

二十二、交通事故中各方具体责任分配如何承担?

答: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按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1)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以及其他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5%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2)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给予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禁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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