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认定四级医疗事故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护士输错液几级事故
要根据输错液造成的损害后果来判断。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一级事故为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二级事故造成患者严重功能障碍,三级事故为一般功能损害,四级是其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后果,因此,护士失误造成的事故等级要具体判断。如果输错液没有造成患者损害或者损害轻微,不构成医疗事故。
二、医疗纠纷分级及责任分级的特点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2)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障碍。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2)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医疗损害分几个等级
医疗事故分为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1、一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
死亡。
(2)、一级乙等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四级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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