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了办理取保候审,要派出所所长、公安局局长和检察院领导三人一起签字。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取保候审制度的被取保候审人有哪些义务
取保候审制度的被取保候审人有以下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3、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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