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如何确定保险标的的位置
时间:2023-05-31 18:15:47 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何处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与保险合同纠纷的竞合目前,在与保险有关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审判实践中,有一种常见的情况:机动车所有人作为侵权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投保第三人责任保险,被侵权人为取得赔偿请求追加保险人或者法院按照其职责,有权告知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从而直接判断保险人是否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究其原因,是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不同于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它们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不同的适用法律和不同的归责方式。保险人向侵权人支付保险金是保险合同约定的基础,保险法不以过错责任为准,而侵权损害赔偿则以行为人的过错责任为准。如果附加保险人是被告人或第三人,保险人提出,根据保险合同,附加保险人是被告人或第三人,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应当共同审理和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与追加保险人的初衷相背离,不审理与追加保险人对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采取的双重标准相冲突,但如果审理脱离本案,同意,保险人有财产损害赔偿追索权,应该支持,否则就不公平了。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确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的,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过失索赔的,第三人有权就应当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索赔。”意思是说,对于所有责任保险,只要确定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责任,第三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或者被保险人怠于行使索赔权。所有侵权案件都可以与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起审理,这也将使民事诉讼法面临巨大的挑战。如何从法院层面确定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标的的所在地,如果保险合同纠纷涉及的外国人或外国公司不太多,在本地区影响不大,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俗称区人民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是“原告是被告”的原则,即对公民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意见》第二十五条还规定:“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工具的,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过境地、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地的人民法院、运输目的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财产,如建筑物、交通工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或者过境货物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工具登记地,保险事故发生地。在寿险合同纠纷中,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不属于保险标的的范畴,不能称之为保险标的,只能称之为保险标的。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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