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借贷双方对保证担保需要承诺包含那些东西没有提前商量或者确定好,作为担保人就要对涉及到的所有债务进行担责,不可推卸;在这个担保期间,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将主要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的,担保人只需要承担之前签订合同里的那部分担保范围,至于新增加的内容就不涉及到他了;双方在签订保证合同有添加其他约定内容,就要按照具体内容来做;如果在担保期间,在债权人的允许下,债务人想把债务转让给别人,也要提前和担保人商议,取得他的同意才可以,担保人没有同意的的话,就不用在承担之后的担保责任。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想要变更合同里面的主要内容,应该要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担保人不同意变更,那么担保人将不再承担之后的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明确保证的时间,保证期间就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算,之后的6个月内都是保证期;如果存在连带责任担保人,他没有和债权人明确保证的具体期限,作为债权人是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时间内要求这个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起他的保证责任。
一、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
1、银行贷款担保人担保的期限在正常情况下是依据合同里的规定而定的,若借贷双方没有在合同中体现这一内容,一般来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一项规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没有对保证时间进行正式的协商确定,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一共需要六个月时间。
2、在双方贷款合同里规定的保证期间和之前签订的款项规定的保证期间,将钱款借出的债权人没有对借款人即债务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在这里作为保证人就可以不必付保证的责任,若果一旦债权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那么之前保证期是可以在这一段诉讼期内中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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