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姚某亲属委托,担任涉嫌赌场罪被告姚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此前,本人会见了被告人,仔细地查阅了案卷。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姚某犯罪情节轻微
根据我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006年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姚某交代,龙xx与“阿-峰”在2011年春节后涉及赌博。姚与龙xx之兄龙xx的妻子是朋友关系,在其家玩时偶然认识到龙xx的。龙xx说他弟弟那里有玩牌的,问她去不去。姚某输了几次,就想作罢。后来龙xx说可介绍一些人去,有抽水(见《会见笔录》)。后来谈妥,抽水分三份,龙x华与“阿-峰”各占一份,龙xx与姚某合起来占一份,龙xx与姚某共分5000元左右,每人2000多元(见龙xx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案宗第2卷第119页,龙xx2011年4月2日《讯问笔录》第2页,案宗第2卷第125页;见龙xx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2卷第142、143页;见姚某2011年3月30日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2卷第156、157页,姚某2011年4月21日《讯问笔录》第1页,案宗第2卷第164页)。从2011年3月中旬开始,大约每隔一、两天开赌一次。龙x华与“阿-峰”负责抽水,茶楼费用、消费开销等由其负责(见罗*利2011年4月19日《询问笔录》第2页,案宗第1卷第6、7页),扣除上述费用后,由龙x华与“阿-峰”分给龙x奎与姚某。姚某在此过程中仅联系到两个人参赌,其中一个外号为“鸡公”(即郭某,见郭某2011年3月30日《询问笔录》第3、4页,案宗第1卷第114、115页)。可见姚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是起从犯和辅助作用。
二、姚某认罪态度好,无前科
姚某20xx年3月30日被拘留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要求退还赃款。
另据了解,姚某家庭经济困难,全家仅靠丈夫一人在公司开车的微薄的收入养家,目前大女儿和二儿子均在学校读书。姚某由于自己文化水平低,在家失业多年,没有固定的职业,仅靠帮助介绍他人购买手机,得到一些少量的报酬。原希望多赚一些钱,补贴家用。岂料,由于法制观念薄弱,误入歧途。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对姚某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xx律师
20xx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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