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离婚冷静期之后,若两位准意离婚者仍然希望解除婚姻关系,则二位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亲自至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正式申请以取得离婚证书。
值得提醒的是,您应于离婚冷静期结束之日起的三十日之内提出申请,若逾期未有行动,则会被视为撤销了离婚登记申请。
以下为协议离婚流程指引:
首先,当双方具有真诚且自愿离婚的意图时,他们应当认真拟定并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来申请离婚登记。
这份协议书中应当详细注明二人确实自愿离婚的意愿,同时对于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宜也达成一致的共识。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设在其中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住地。
其次,若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自愿离婚的真实性以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妥善处理的明确证据,那么该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会受理离婚请求,即不满足离婚条件。
如果满足离婚条件,需先行等待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内如有任何一方决定不离婚,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在约定的期限满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均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离婚证;
若无申请动作,将视作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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