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七旬的李某含辛茹苦养大女儿,但其成人结婚后拒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小李每月支付父亲李某生活费、门诊费、房屋租赁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李某生病住院发生的住院费、医药费在农村合作医疗部门报销后余额由小李承担。李某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发生的护理费用由小李支付,小李每年至少回家看望父亲3次。(本文人名均为化名)
年近七旬的李某是盐亭人。1986年初,李某与妻子协议离婚后,独自带着女儿小李一起生活。1999年,小李外出务工期间偶尔会与父亲电话联系,打工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个人开销。几年后,小李与外地小伙小刘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在湖北生活。
后来,女儿不仅不回家看望李某,而且连电话问候一年也不会超过3次。随着年龄的增大,李某患上了疾病,并丧失了劳动能力。于是,李某多次与女儿联系,希望其承担一定的赡养义务,但女儿不仅不理不睬,最后连电话号码也换了。自2009年以来,李某多方与女儿联系均无音讯,他先后三次去武汉寻找,也毫无收获。今年3月,李某迫于无奈,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盐亭县人民法院对李某诉女儿赡养一案通过审理认为,李某与小李是父女关系,李某为养育子女和建设家庭付出了心血,李某年近七旬身患疾病,无房居住,无经济来源。小李作为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目前,判决已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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