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自身所享有的债权或与其债权相关联的从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具备时效的到期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对相对方的权益予以法律保护。
在此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各项必要费用,均应由债务人负责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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