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时间:2023-02-10 11:20:42 42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一、银行客户信息保密制度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二、存款准备金率再次下调政策有何影响

货币政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会增加银行可贷资金,使货币供应增加,是一种松的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工具——又称货币政策手段,是指中央银行为调控中介指标进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所采用的政策手段。西方国家中央银行多年来采用的三大政策工具,即法定存款准备率、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业务,这三大传统的政策工具有时也称为“三大法宝”,主要用于调节货币总量。法定存款准备率: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吸收存款的一部分上缴中央银行作为准备金的比率。效果:即使准备率调整的幅度很小,也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巨大波动;其他货币政策工具都是以存款准备金为基础;即使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种种原因持有超额准备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的调整也会产生效果;即使存款准备金维持不变,它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商业银行体系创造派生存款的能力。局限性:法定存款准备率调整的效果比较强烈,致使它有了固定化的倾向;存款准备金对各种类别的金融机构和不同种类的存款的影响不一致,因而货币政策的效果可能因这些复杂情况的存在而不易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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