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交通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务,敬请前往车辆管理所或者交警大队进行处理。在办理违章记分时,需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
3.驾驶人近期拍摄的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四张;以及4.由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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