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享有选举权,但需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剥夺他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社区矫正是对犯罪分子进行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旨在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如果社区矫正对象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那么他们就有资格享有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缓刑假释者的社区矫正与选举权
缓刑假释者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需要接受社区矫正并进行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假释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消灭,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假释者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包括选举权。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缓刑假释者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由于缓刑假释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还没有完全摆脱原判的影响,需要接受社区矫正,改造恶习,重新融入社会。
缓刑假释者的社区矫正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接受法律的监管和教育,同时也要接受选民和原判的影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社区矫正期间,缓刑假释者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缓刑假释者的社区矫正与选举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缓刑假释者需要在社区矫正期间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接受选民和原判的影响,努力改造恶习,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享有选举权,但缓刑假释者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缓刑假释者的社区矫正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接受法律的监管和教育,同时也要接受选民和原判的影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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