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从500万贬值为300万,能向配偶要补偿吗?
时间:2023-04-25 11:02:38 21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首先,婚前一方个人支付首付购房,婚后涉及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法院处理的现行规则通常情况下是这样的:

第一、法律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处理意见,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只要内容不违法,不侵害他人利益即可。

第二、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就房屋所有权方面,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第三、婚后共同还贷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即对婚后还贷的款项及增值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的款项数额,银行对账单即可证明。

第四、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对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对共同还贷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怎么计算?目前比较倾向的做法是:在明确首付款、按揭贷款总额、利息总额、共同还贷的总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房价款+总利息)×房屋现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简单点来说就是:还贷部分的款项要分,房产增值部分也按贡献比例来分。

这些年来房产大多处于增值状态,所以目前大多适用上述法院处理的规则也没什么问题。但如果真碰到上面所设定的情况,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竟然贬值了,那离婚的时候能不能要求配偶共同分担损失呢?

目前法律上并没有针对这种情况特别规定,如果按现行规则来处理,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字面意思来处理,结果很可能是婚后还贷部分的钱共同分割,可房价贬值问题不考虑,有损失产权人自担。当然,如果这种婚后房产贬值现象真的有普遍性了,也许最高院或相关立法部门会考虑新的处理规则的。所以在现行阶段的房价增值的状态下,是否需要重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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