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公正两个方面。**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又是实现实体公正不可或缺的手段。服刑人员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剥夺人身自由可以说是罪有应得,是其必须付出的代价,“但他们仍是国家的公民。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凡是没有被法律明文剥夺或者限制者,罪犯都应依法享有”。
随着保障人权观念的确立和现代刑事法治思想的进步,人们对假-释的性质有了新的认识,假-释不再被视为对服刑人员的一种奖励措施,而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假-释案件的审理结果关系到服刑人员的重大利益——能否提前获得人身自由,理应通过严格的程序设计加以保障。传统的书面审理方式在程序安排方面存在缺陷,具而言之,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被排除在程序之外,其主体性没能得到应有的体现和尊重,其意见得不到表达,只能被动地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有违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要保障假-释权的行使,就应当保障被报请假-释的服刑人员在假-释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享有参与权、知情权、申请回避权、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通过**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否则,假-释这一实体权利就有可能因程序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而无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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