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税凭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部分。包括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地址、开户银行、账户、电话、经济性质、隶属关系等。
2、税源部分。包括税种、类别、产品名称、计税单位、计税数量、计税单价、计税总值、营业额、所得额、销售收入额、所得税额、税率等。
3、税收部分。包括应纳税额、总计金额、扣除金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征或抵免税额、附加收入、滞纳金、预算科目等。
4、征管部分。包括征收机关(委托代征、代扣单位)、填票人,复核人、填票日期、税款所属期、税款限缴日期及票证专用戳记等。
5、其他部分。包括反映收入归属情况的收入机关、预算级次、国家金库部门和国库章戳、收款日期、会计分录、备注,以及个别完税凭证的一些特定项目。
完税凭证是全面反映税收征纳情况的书面文件,既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凭证,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国库收纳国家预算收入的凭证。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的过程中向纳税人依法开具完税凭证,对于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税收征管法》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完税凭证的种类有: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以及其他完税证明。完税凭证实行专票专用、按顺序填开、一税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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