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先保全优先受偿
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的启动主体,诉中保全既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法院依职权采取;从是否提供担保来看,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一般不需要提供担保。由此可见,财产保全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在程序上通过控制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其避免流失并确定执行法院的处置权,进而为判决顺利执行提供保障,而与申请人能否就保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无必然联系。
二、财产保全是程序性措施吗
依当事人申请而采取的财产保全属于程序性措施,对当事人实体权利无直接影响。因保全情形的紧急性,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只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条件,即可做出立即生效的保全裁定。该裁定不以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为前提,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并不产生既判力,仅属于程序性措施。
三、查封房产是财产保全措施吗
查封房产不能重复进行,但法律允许轮候查封。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对同一不动产而言,可以设立多重抵押权,但不能重复查封。抵押可依照登记先后顺序受偿,但查封却无顺序可言。本案中,若李某的三位债权人邹某、黄某、周某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将无法实施,只能轮候查封,否则将违反禁止重复查封规则。显然,查封的房屋不能“先占先得”,也没有通过该司法强制措施为申请人另行创设出优先受偿权,而仅仅是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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