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标准不是法定的,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一、离婚后可以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二、离婚后抚养费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抚养费争议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我国,下列请求权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可以终止给付抚养费的情形有哪些?
1、原直接抚养人与支付人协议一致,由直接扶养人承担全部抚养费用,无需当事人支付抚养费的;
2、支付抚养费的当事人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给付而直接抚养人有负担能力的;
3、其子女已经能够独立生活,并且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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