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狗被他人的狗咬死了,不属于刑事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一、动物致人损害构成要件
(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动物致害行为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饲养恶犬而任其四散游走,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
(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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