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程序,即审查行政复议是否必经程序;
是否重复起诉;
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
经过审查,人民法院可作如下处理:
(1)决定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2)认为所接受的案件有欠缺或基本证据不足的,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从当事人补正后交人民法院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当事人无法补正或逾期不补正,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通知原告不予受理。
(3)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在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怎么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起诉的方式是: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3、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数应该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4、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作出判决。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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