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是什么?
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二、商标权终止使用的情况有哪些?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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