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因故补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根据《关于清理堕落纳税人涉税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要求,出口企业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外汇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的,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重新办理证明,再向外汇管理局申请重新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期限要求:
出口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签发重新办理证明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出口报关之日起180日内出具出口外汇收据核销单出口企业必须自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签发《出口外汇收据补核销证明》
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长期收汇的,应当在批准的延长申报期限内申请换汇,出口企业应在预计收汇日期后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重新办理证明,纳税人应提供主要形式和份数:
申请签发报告(出口收汇核销单补发证明),1.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正本和副本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正本和副本未丢失)
<3.出口发票副本
4.出口企业无法提供所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他遗失复印件,并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的遗失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补发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告中相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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