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因此,最高利率是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最高法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明确规定
该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受理与管辖进行了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况作出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对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问题;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的认定问题;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加大对虚假民事诉讼的预防和打击;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借贷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据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杜万华表示,1991年,最高法曾颁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但因经济社会变化,许多规定已不能适应发展需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最高法研究认为,应当尽快制定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回应人民群众对借贷安全和公平正义的追求;回应广大中小微企业对阳光融资和正当投资的渴求;回应人民法院对统一裁判标准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需求;回应金融市场化改革对形势发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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