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赔偿与侵权责任是一回事吗
时间:2023-05-06 20:04:53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可得利益赔偿与侵权责任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但是可得利益也可以算在侵权责任里。

(一)可得利益与可得利益损失的区别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可得利益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基础上,利用该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二是在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中,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提供劳务或服务获取的预期纯利润。可得利益损失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如生产设备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迟延交货而耽搁生产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给已签约的下家买主所遭受的转售利润损失;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毁约造成承包方承包经营利润损失;服务合同中,被服务方毁约造成服务方预期利润损失。

(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

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民法典》采取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制。因此,就违约损害赔偿来说,只要具备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违约方就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一部分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然也要具备上述三个要件。

(三)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之分。所谓约定赔偿,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来计算损失赔偿额。所谓法定赔偿,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事先就损失赔偿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损失赔偿额。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由于约定赔偿较为简单,以下内容仅涉及法定赔偿。

二、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吗

可得利益损失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是没有异议的。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缔约过失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赔偿的具体范围却没有明确,这也导致目前学者们对损失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需追究过错方的责任,追究是谁的责任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这种过错当然包括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的过失。另外一种情况是当事人的缔约过失对合同本身的成立及效力不存在影响,仅因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获悉了对方的商业秘密,之后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了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据此我们可以将缔约过失责任限定在以下三种情况讨论其赔偿范围。

(一)合同不成立

(二)合同成立但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三、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

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一)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

(二)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

1、生产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

2、经营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

3、转售利润损失

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

双方签订合同,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预期纯利润损失。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的纯利润,不包括主观推测的损失以及为取得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包括生产利润、经营性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三种主要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通常应运用三个规则:

1、要适用可预见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违约方在缔约时应当预见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理预见的损失数额和根据对方身份所能预见到的可得利益损失类型。例如,守约方是生产企业,那么通常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生产利润损失,而不应预见到转售利润损失。

2、要适用减损规则。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衡量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减损措施的合理性,守约方的减损措施应当是可根据当时的情境可以做到且成本不能过高的措施。

3、要运用损益相抵规则。当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益时,其所能请求的赔偿额应当是损失减去获益的差额。运用该规则旨在确定受害人因对方违约而遭受的净损失。通常而言,可以损失的利益包括:标的物损毁的残余价值,因违约行为的发生本应支付而免予支付的费用,守约方本应交纳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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