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什么行为&Q4&
时间:2023-08-09 11:52:52 3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驾驶机动车不得的行为如下:

1、未取得或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内部准驾证、准行手续,以及驾驶车辆与证件标明车型不符等无证驾驶车辆行为;

2、超过道路限制车速以及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和企业内部明令规定车速的超速驾车行为;

3、饮酒后8小时之内及醉酒后24小时之内驾驶车辆的酒后驾车行为;

4、连续驾驶车辆时间超过规定时限、休息时间不足的疲劳驾车;

5、驾乘人员行车中不系安全带以及安全带佩戴不规范或安全带失效的不安全行为;

6、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警指挥驾驶操作的违反交通信号行为;

7、行车中强行超车、强行会车、争抢车道、占道行驶、弯道超车、坡路超车等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争道抢行行为;

8、超过核定载客人数、超过核定载货质量以及超宽、超高的超员超载驾车行为;

9、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电子控制等系统以及轮胎、喇叭等关键部件存在不安全隐患运行的带病驾车行为;

10、车辆运行中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

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交通规则的驾驶行为如下:闯红灯。闯红灯是最常见的违法行为;无证驾驶;超载或超员;酒后驾驶;超速行驶。对机动车行驶时超过最高限定50%的,一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安全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遵守交通规则,即是保障他人生命安全,也是保障自己生命安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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