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裁定拒不搬迁,可以强制拆迁
时间:2023-05-08 11:31:51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当拆迁决定拒不搬迁时,能否强制搬迁?

被拆迁户接到行政决定通知后,逾期不搬迁,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所需安置房的,将强制搬迁。强制拆迁有两种形式:司法强制拆迁和行政强制拆迁。中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赋予市、县级人民政府强制执行的权力。已经判决的房屋,超过判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仍未搬迁的,人民政府无论是在准备还是正在进行有关部门的补偿安置强制拆迁诉讼,都可以追究责任。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一般来说,被拆迁人被裁定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时,应当由裁定机关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发出通知,重新确定期限,并通知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执行官应当强制其搬迁,并派人将房屋内的财产运至指定地点。强制拆迁的,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审判机关的通知,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在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运到指定地点的,交被拆迁人接管。因拒绝接管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损失。

强制拆迁的,拆迁证据应当向公证机关申请司法保全。司法保全期间,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拒绝出席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上记载。房屋内有被强拆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清点、登记、分类,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公证人和在场人员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人应当在笔录中记载。物项验收登记后,不能立即移交被拆迁人验收的,公证员应当监督被拆迁人将物项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内,并对物项进行标识和编码。丢失或者损坏的,库管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拆卸人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当事人逾期不领取的,公证处可以受理拆迁人的押金申请并办理押金。被拆迁户的强制拆迁不仅适用于私人房屋,也适用于所有房屋拆迁活动。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被征收人依法处理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有赔偿金额、专用账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和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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