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内侧壁骨折要根据骨折的严重程度判断损伤级别,如果是单纯的眼眶内侧壁骨折,可以归类为12级。如果是眼睛的内侧壁骨折而导致眼球损伤,完全丧失视力的情况下,可以归类为三级,如果是双侧的视力完全丧失或者完全的严重减退,从而影响平时的视力的情况下,可以归类为一级。
一、十级伤残鉴定包括哪些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眼睛轻伤和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1、是指治疗后遗留有明显的条状疤痕达1厘米以上,或遗留睑内翻、睑外翻、睑裂变小或睑闭合不全(闭目平视时角膜纵轴的分之一暴露以上)。
2、损伤致眉毛永久性缺失,一侧眉毛缺失达三分之一或两侧眉毛缺失达一侧眉毛的二分之一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骨折应依据线片、CT片或手术所见等判定。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泪器损伤必须伴有泪器的功能障碍,如溢泪、眼睛干燥等。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1、是指:外伤性散瞳致瞳孔直径达0.6厘米以上,且对光反射消失或明显迟钝;虹膜根部断离达周径的四分之一以上;晶状体脱位(含半脱位);角膜白斑(中央性白斑直径达0.2厘米、周边性白斑直径达0.4厘米);晶状体轻度混浊或中央性白斑、周边性局限性白斑直径达0.1厘米;玻璃体出现絮状混浊;视网膜损伤(裂孔、变性)、视神经萎缩等。单纯视网膜震荡不适用本条。
2、损伤致眼球后退达0.1厘米以上的,参照本款评定。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1、视功能(视力、视野等)情况应以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的视功能为准(视力以矫正视力为准),鉴定时限在伤后三个月以上。
认定外伤所致的视功能障碍,有关病变情况必须与损伤程度及病程相吻合,且有以下三项中的一项:
(1)眼球结构器质性改变;
(2)视神经及视觉传导通路的外伤性改变;
(3)视觉中枢外伤性改变。
2、较伤前视力下降0.2或0.3以上,分别适用于伤前视力已低于0.7或0.5的。
3、视野轻度缺损是指:视野向心性缩小致单眼视野半径小于50度的或双眼视野半径均小于55度的,单眼视野象限性缺损达一个以上象限的。视野半径是指各方向视野半径的平均值。视野检查以白视野为准,认定视野缺损须经两次以上视野计检查且结果基本一致。
4、颅脑损伤等造成视野缺损未构成重伤的。
5、损伤致眼球运动功能障碍,单眼活动度减少百分之十五,双眼活动度减少达一眼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六)外伤性斜视。
指斜视达15度以上。
三、人体重伤害鉴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重伤的鉴定标准有:1、人体肢体残缺,如脚指或手指的缺失、胫骨畸形、韧带损伤等;2、人体的容貌毁损,如容貌变形、眼眶骨折、耳廓缺损、口唇损伤、颌骨骨折、面部留疤等;3、丧失听觉,如一只耳听力减退到91分贝以上、两只耳听力减退到60分贝以上;4、视觉丧失,眼盲、视力减退等;5、功能丧失,如喉损伤不能恢复、骨盆骨折、肾损伤等;6、颅脑损伤,如颅底骨折、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7、颈部损伤,如胸导管损伤、食管损伤等;8、腹部损伤,如腹腔积血、肝破裂;9、其他严重损伤。
全文2.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8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